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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3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7 條
旨:
按當事人有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併為請求時,必其所據以合併之行
政訴訟,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審究且為勝訴之判決,行政法院始得就該當事
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所為請求,為實體審究並為勝訴之判決。次按退
伍軍人申請補發士兵年資之退伍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差額,既已逾五
年請求權時效,自不應發給,且無得補發退伍金差額或其他現金給與補償
金差額優惠存款利息之法令依據。從而,退伍軍人申請補發差額之優惠存
款利息,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所請,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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