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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旨在將違失行為構成要件明確化,惟於列舉
13  款違失行為後,無法鉅細靡遺地逐一予以規定,為避免遺漏而為第
14  款概括規定,並將未詳列之違失行為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
部頒定之法令,始足該當,避免主管長官有過大之自由心證空間,主管機
關據職權參照上開法律所例示違紀事由及概括規定之本旨而訂定之行政規
則,與立法目的相合,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為人於常規就寢時間在
營區聚眾打麻將,違反常規作息,將有導致無法養精蓄銳以因應常規訓練
之虞,且對於國軍軍隊紀律暨榮譽形象之維護以及國軍戰力之鞏固有所損
害,應堪認係社會通念所不容許之舉止,該當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第 29 點第 1  款規定所謂「言行不檢」之違規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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