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2 第 1 項規範有關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
員得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之消極資格要件的規定,支領各
種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客觀上具該所定情事,即喪失其請領退休(職
、伍)給與之權利,主管機關得以錯誤為由,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給與各種
退休(職、伍)、或追繳已領之退除給與及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之處分,支
給機關亦得據此作成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
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之處分,並非以究責為目的,該等處分之
性質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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