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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7 條
訴願法 第 63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國家安全法 第 5-1、5-2 條
旨: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2  第 1  項規範有關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
員得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之消極資格要件的規定,支領各
種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客觀上具該所定情事,即喪失其請領退休(職
、伍)給與之權利,主管機關得以錯誤為由,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給與各種
退休(職、伍)、或追繳已領之退除給與及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之處分,支
給機關亦得據此作成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
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之處分,並非以究責為目的,該等處分之
性質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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