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既有之行政處分,其拘束力於該處分生效時即已發生,其他行政機關及 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原則上只能視該行政處分為既成事實,納為自身 判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即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