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則上稅務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理論與一般行政訴訟相同,即主張權利或
權限之人,於有疑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否認權利或權限之人或主張相反權利之人,對權利之障礙或是消滅、
抑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之規定自明。至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法院於撤銷訴訟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僅使法院於裁判時,作為裁判基礎之資料不受當事人主
張之拘束,並得就依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經辯論後,採為判決基礎,惟
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能因法院採職權調查證據而免除。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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