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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98 條
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6  號解釋,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
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2 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即為相關規定。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
,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
法尚無違背。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後,妥為管理運用,符合立法所欲實現
之輔導原住民就業政策目標,並無悖離徵收之目的。故由國家基於特定之
公益目的,對具有特定關係人民以公權力課徵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納入
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用以挹注國家該特別目的而支出
之金錢給付義務,此與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對制裁對象為一般
人民所違反行政上義務者而科之制裁尚屬有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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