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機關函文之內容係再發函就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予以催繳 通知,其性質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向法院提起之,若無此 種情形,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件,自為不 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