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
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因應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第 7 條修正行政院專案小組」第 3 次會議陳述過意見,就
法規適用,殊無再予陳述意見之必要。而且原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即被保
險人人數及計算方式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原告就原處分作成之事實基礎
,即被保險人人數及計算方式亦無爭執,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於原處分作成前,縱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違誤。又
原處分並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意旨、未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
原則,從而,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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