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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二期 47-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旨:
關於被告函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原告及限制出境等處分,原告
對之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
決駁回確定在案,依該判決所載之理由,已實質認定原告該訴訟為無理由
,是該確定判決有實質確定力,原告雖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亦不影響其確
定力,此部分原告並非因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有未提起行
政救濟之情形,自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要
件不合,是原告以提出新事證為由,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九月
十六日二度向被告及其所屬臺中市分局申請撤銷對其限制出境之處分。自
屬無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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