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67-92 頁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 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 ,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 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