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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旨: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
已明定係考評「前一年內」之個人表現,同款第 2  目至第 4  目「對任
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其他佐證事項
」等考評內容,雖未如第 1  目之規定明定在「前一年內」,惟依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考核「不適服現役」
者予以退伍,解釋上亦可得出應著重於受考人「近期之表現」為主要考量
,至服役期間過往之表現,充其量僅是輔助之參酌因素,雖不排除部隊得
以參酌,但自不能反客為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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