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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0、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23、33、8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0、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
得有開墾土地、傾倒土石之行為。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作業。因此,水土保持義務人雖提出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書,
惟其開挖整地、整坡作業,與原申請計畫不符,且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
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即發生效力,尚難諉為不知土地屬於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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