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
得有開墾土地、傾倒土石之行為。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作業。因此,水土保持義務人雖提出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書,
惟其開挖整地、整坡作業,與原申請計畫不符,且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
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即發生效力,尚難諉為不知土地屬於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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