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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99-20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77、78、80、81、82 條
訴願法 第 14、16、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2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而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
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將該送達文書予以寄存送達,已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並無須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原處分如已完成寄存送達者,
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無須再為公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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