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325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0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9、110、155、157、17、19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民法 第 1114、1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4、9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15、16、17、18、4 條
公司法 第 5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4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4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工會法 第 3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19、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3、14、16、18、22、26、27、28、29、30、68 、8、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2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5 條
旨: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
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
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地方自治團體
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
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
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闡明全民健康保險為中
央、地方共同辦理事項,地方負有協力義務,故由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自
治團體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負有分擔保險費義務,具有合憲性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