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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0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83-1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8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
旨:
行政救濟程序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被機關陳明者,被告機關不得捨公示送
達程序,而逕行主張對於變更前之送達處所為送達係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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