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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19、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8、9 條
民法 第 7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1、7 條
保險法 第 1、112、120、135-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6、23、4、45 條
旨:
保險之目的在於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依
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前段規定,約定於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其立法意旨,係考量被繼承人投保之目的係為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
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
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
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課徵遺產稅,始符租稅公平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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