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17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3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12-5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6、148、149、2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因其高權行政基於重大危害公
益事由而有必要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應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
之財產上損失及以書面通知契約相對人關於其所欲單方面變更契約之事項
,並容許契約對造之人民有拒絕履行變更後契約義務之權利,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