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
原土地所有權人雖就抵價地之發給有申請權,但核定與否,仍須由各地方
主管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審查,是該核定行為應為行政處分
,尚非行政契約。另原土地所有人縱因民事確定判決而不得行使其領取抵
價地之權利,惟主管機關並無因此而負有作成將受領抵價地之人更改為因
判決而取得抵價地權利人之義務。不過主管機關固否准申請變更領取抵價
地權利人名義,然此亦不影響權利人因判決而取得之抵價地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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