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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0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訴願法 第 4、5、52、58、65、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43、273、98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3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18、19、20、36 條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其立法意旨,乃在要求廣電業者對其所播出之節目及廣告內容
,應善盡注意義務;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對節目及廣告內容嚴加編審、
過濾,以展現民主法治國家之媒體自律與守法精神。本件系爭廣告涉及之
主要法律規定為選罷法,其意在於確保選舉活動進行之公平、公正。是以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之播送,基於選罷法之明文規定,有受較高度
管制之必要性存在。另依選罷法第 12 條規定,中選員會就選舉、罷免法
規監察事項所作判斷,為其法定職權,而系爭違法行為既經中選會認定違
反行為時選罷法第 5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自亦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 條第 1  款所定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之情形,故原處分誠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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