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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39-5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35、139、148、149、158、2 條
民法 第 203、229、233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預算法 第 16 條
旨:
違約金多寡將影響當事人是否參與該法律行為,故違約金之金額及如何計
算,通常於訂約時即已由兩造共同約定而確定。倘由訂約單方於訂約後片
面更改違約金額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自不生效力。故軍校生與學校所簽訂
之賠償保證書,應以兩造訂約當時之賠償辦法規定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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