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522-524 頁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行之多年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時須先報部核定, 乃兼顧進口人權益及信賴保護原則,其適用對象為單純因貨品稅則號別變 更之案件,並不包括有虛報貨名,逃漏稅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案件。 而主管機關函令如係僅就個案為之,其性質即與解釋性行政規則大相逕庭 ,自無通案性溯及既往效力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