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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4-1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8、129 條
訴願法 第 14、9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6、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7、9 條
旨:
公務人員俸級經被告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應於審定函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起訴願:或自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送審程序申請重行
審定,若逾越上開法定期間,即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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