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4-166 頁
公務人員俸級經被告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應於審定函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起訴願:或自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送審程序申請重行 審定,若逾越上開法定期間,即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