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第 228-233 頁
地政機關受法院囑託所為鑑界測量,性質上為鑑定行為,其於完成鑑定後 發給之測量鑑定書,僅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必經採 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效果,是鑑定結果 本身非屬行政處分,機關不為鑑定之函復,亦僅為事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