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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第 228-2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89、34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6、8 條
旨:
地政機關受法院囑託所為鑑界測量,性質上為鑑定行為,其於完成鑑定後
發給之測量鑑定書,僅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必經採
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效果,是鑑定結果
本身非屬行政處分,機關不為鑑定之函復,亦僅為事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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