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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 第 1、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案件之參與投標公司如無參與系爭標案之真意,乃係行為人藉
由其自身為無意參與投標公司負責人同一之機會,借用其他公司名義為投
標者;該行為自已構成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借用或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要件,行政機關自得以行政處分為刊登公報之通知,於法並無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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