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496-518 頁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 1 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 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 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按行政處 分作成後,於未經撤銷、確認無效或因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前,縱該行政 處分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亦不能否認其效力。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