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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606-62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7 條
行政罰法 第 10、18、7、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3、44、45、57、63、68 條
旨:
故意、過失為違反行政法而應受處罰行為之責難基礎,且故意為明知而觸
法,過失為疏失而違法,故意、過失本身對法規範之違誤有著不同的受責
難程度,因此對比較苛責之故意行為,為裁處之機關當然要就「故意行為
」負舉證責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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