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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9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5、6、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7、2、3、8、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98 條
旨:
得標廠商違反法律上應僱用原住民之義務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等規定,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
基金繳納代金,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
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又
特別公課之性質究與行政罰有別,無涉可責性或歸責性,故僅需得標廠商
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負有繳納代金之義務,不問是否具違章行
為之故意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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