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案政府採購法事件,廠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所生之責 任,本來廠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是廠商之助手,助手所為之執業 行為,當視為廠商之行為,就以私法而論,依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 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 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其呈現為一般 法理,於公法關係亦可當作一般法律原則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