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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68-46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7、138、139、144、146、149 條
民法 第 229、230、254、2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旨:
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僅於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
,始準用民法之規定。而有關行政契約之終止,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明
文規定,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於公益之重大損害,且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
受之財產上損失。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規定依該條項所締結
之行政契約為雙務契約。對此行政機關倘未因協議書而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即非雙務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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