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68-469 頁
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僅於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 ,始準用民法之規定。而有關行政契約之終止,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明 文規定,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於公益之重大損害,且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 受之財產上損失。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規定依該條項所締結 之行政契約為雙務契約。對此行政機關倘未因協議書而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即非雙務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