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379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5、7、9、96 條
訴願法 第 65 條
行政罰法 第 42、7 條
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差別在於規範民意
調查資料之發布期間的不同,亦即該條第 1  項係規範期間為選舉公告發
布日起至投票日 10 日前;同條第 2  項則規範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
時間截止前。除此之外,該兩項所欲規範之民意調查資料定義,即應作相
同解釋。此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
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若認非屬同條第 1
項之非正式民意調查資料不在規範之內,將予投機者可乘之機,致立法目
的無以成就,因此解釋上自應認為有包含非正式之民調資料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