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266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2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二期 378-3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39 條
旨: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既合法設立工廠在先,檢測地點 (尖美社區) 住宅區
成立在後,縱工廠所在地使用分區因都市計畫而變更為住宅區,亦不能逕
認原告工廠已淪為非法,遑論都市計畫亦有通盤檢討而變更之可能。另被
告採樣鑑定結果,原告否認其真實性及正確性。是本件行政處分所根據之
事實,顯非如被告所主張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核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尚屬有間,被告主張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顯有誤解。被告僅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認其所根
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而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依首揭規
定,尚有未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