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既合法設立工廠在先,檢測地點 (尖美社區) 住宅區
成立在後,縱工廠所在地使用分區因都市計畫而變更為住宅區,亦不能逕
認原告工廠已淪為非法,遑論都市計畫亦有通盤檢討而變更之可能。另被
告採樣鑑定結果,原告否認其真實性及正確性。是本件行政處分所根據之
事實,顯非如被告所主張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核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尚屬有間,被告主張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顯有誤解。被告僅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認其所根
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而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依首揭規
定,尚有未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