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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5、96、97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6、18、5、6、7、8 條
水利法 第 82、83 條
檔案法 第 17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0、11、13、14、15、18 、3、3-2、58 條
旨:
依行為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規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性質應屬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之組織,縱
屬合議制之決策階層,但非為機關組織型態,故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
會非屬所謂之合議制機關甚明,進而該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亦非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7  條規定之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而無主動公開原則之適用。
又人民要求主管機關提供之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與會議紀錄資料
,並非土地徵收委員會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而係委員在開會討論過程中之發言紀錄,蓋合議制機關決策之過
程,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表達不同意見而形成多數共識之過程,多
元社會之意見整合需要凝聚更多共識之機關,會採取合議制而非首長決策
制,即取向獨立行使職權成員間,多元意見之整合,乃社會多元價值觀之
交換與融合,係合議制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內部準備作業,為合議
制機關設計之精華,惟應非提供予不同價值觀者為批判之空間,該部分屬
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得限制公開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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