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並維護 雙方當事人權益而設。根據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債務抵銷之法律原則 而言,倘雙方互負債務,且符合抵銷之適狀,不論為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為 抵銷,亦不問係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相互間為 抵銷,原則上均有其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