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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22、23、5、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醫療法 第 102、115、12 條
旨:
按醫療法第 102  條並無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同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
定之設置標準者,必須先通知其限期改善始得裁罰,是主管機關於查獲醫
療機構違法時直接進行裁罰,並無違誤之處。又醫療機構雖於前項處分前
已辦理歇業,然此不影響其先前配置不符標準之事實認定,故主管機關自
仍得就該項違規情事進行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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