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818-836 頁
前爭訟程序中所主張之爭點,業經前訴訟進行是否違法之審查,則納稅義 務人再以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請求退稅時,就相同之爭點即為既判力效力 所及之範圍,當事人不得再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 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否則,前訴訟程序形同無意義之耗費, 有失利用訴訟定紛止爭之本旨。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