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12-213 頁
船舶運送業為須經交通部許可經營之特許行業,船舶公司縱係航業法第 2 條規定之船舶運送業者,若其實際營運逾越其申請籌設之營運範疇,其營 業權亦不應受保護。故船舶公司申請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其申請內容 既不包含於高雄港區內從事港勤交通船業務,自無由主張其可於高雄港經 營高雄港內外港勤交通船業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