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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12-21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74-1 條
船舶法 第 54、61-1 條
旨:
船舶運送業為須經交通部許可經營之特許行業,船舶公司縱係航業法第 2
條規定之船舶運送業者,若其實際營運逾越其申請籌設之營運範疇,其營
業權亦不應受保護。故船舶公司申請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其申請內容
既不包含於高雄港區內從事港勤交通船業務,自無由主張其可於高雄港經
營高雄港內外港勤交通船業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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