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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8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7 、9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33、9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乃關於人民請求中央或地方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經怠為處分或否准時,所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規定
。而對於作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人民是否有作成之請求權法律根據,
應屬於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所謂依法申請,係指已向行政機關經由行政
程序提出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而言。本件原告提出有關認定任用資格審定
申請,原告應為相關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範所保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歸
屬主體,故被告電子郵件及函文意旨,否認原告於本案中有實體法上申請
權或請求權之回覆,應屬否准處分,原告自得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有損害,經法定前置程序後,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救濟,因此本件原告
認其所提者為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雖有誤解,然不影響其實係依同
條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請求法院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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