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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8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77 條
民法 第 1138、541、758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56、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3、4 條
旨:
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
之效力;就其依第 10 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或個人,亦有拘束力。又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
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
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因此,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
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
重複錯誤的請求權。又稅捐的合法公正核定,乃稅捐稽徵機關之職責,稽
徵機關不得任意悖離,人民亦無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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