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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29-1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5、98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4、5、55、56、8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40 條
公路法 第 3、58 條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56 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 78 條均未授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權
利。人民可因上開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制定,而獲得交通上之便利僅是
反射利益,原告之起訴不合法,縱認原告有法律上之請求權,設置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之主管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亦非被告「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於法無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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