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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432-50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357、35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6、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76、24、4、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69、77、79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2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3、14、5、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旨:
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決議,原僅供院內
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雖不能與判例等量齊觀,惟決議之
製作既有法令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0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又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
,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第 622  號解釋理由書
參照),縱最高行政法院於個案見解,認該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表
示之法律見解,有整合其內部法律見解,供院內法官參考之作用(行政法
院組織法第 16 條參照),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惟亦認應自決議之日起
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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