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
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
節為停止招生處分;依據同法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則賦予地方政府得
對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訂立自治規範。倘行政機關對於違反管理規範之短期
補習班,依據自治規範加以裁罰,如自治規範並未牴觸或逾越母法意旨,
且行政機關為停止招生此一對於補習班經營影響較重大之處分前,已為告
知或限期改善等作為,即難謂停止招生處分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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