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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4、158、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2、25、9 條
旨: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
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
節為停止招生處分;依據同法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則賦予地方政府得
對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訂立自治規範。倘行政機關對於違反管理規範之短期
補習班,依據自治規範加以裁罰,如自治規範並未牴觸或逾越母法意旨,
且行政機關為停止招生此一對於補習班經營影響較重大之處分前,已為告
知或限期改善等作為,即難謂停止招生處分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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