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
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
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是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不
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同意變更使用
之申請,確保農業發展。本件砂石公司申請於土地下挖十公尺採取土石,
而土地位於一般農業區,鄰近土地現供農業使用,土地及鄰近土地均未作
土石採取之用,准許下挖十公尺採取土石將破壞農地地貌,影響該區整體
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至為明確。因此,縣政府否准砂石公司申請變更
編定為礦業用地採取土石,不予核發籌設許可、推薦或核定事業計畫,並
非無憑。砂石公司主張系爭處分有裁量濫用、裁量怠惰及不當聯結情事,
委不足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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