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77-91 頁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但書之規定,乃有鑑於經依法核定 為工業區或工業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不能作工業以外之用途,乃以稅 捐優惠之方式,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鼓勵興辦工業,因此得按工 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應具備其為工業用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 廠使用之土地、使用現況為供工業或工廠使用、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規劃使用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