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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4、5、6、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9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6 條
旨:
內政部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核心課程訓練,係為落實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1 條之規定,受補助團體先擬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生活輔導員、保育員核心課程訓練」,自行或報請地方政府核轉審查
簽報內政部核定,該申請補助計畫之訓練對象,係針對地區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專業人員需求而定,訓練對象自均依地方政府及機構需求而定,其
訓練對象是否為現職「及」非現職人員、或者僅包含現職人員、或僅包含
非現職人員,皆因各地所需不同有所差異,故若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載明
「機構的工作人員」,非現職人員自不得參與訓練,並無差別待遇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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