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779-796 頁
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乃賦予稅捐稽徵機關於移送強制執行後,發現原處分 不當者,得為撤回執行或聲請停止執行職權之規範,尚非賦予人民得請求 稅捐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請求權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