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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二期 402-4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31、8、9、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民法 第 122、125、129、130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訴願法 第 3、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195、4、6、98 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5、26、36 條
旨:
訴訟事件究為公法訴訟或民事訴訟,應依原告作為訴訟標的之事項加以判
斷,本件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被告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為
,致原告因多分配土地而有不當之財產利得,所發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
劃工程費之請求權,該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之
請求權,並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雖農地重
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
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
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其僅
係賦予被告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非否定本件屬公
法上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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