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防部未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於受理申請人申請訴願日起 2 個月期間內作成訴願決定,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l 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雖屬合法,惟申請人原應列處分機關軍情局為被告,而逕列 訴願機關國防部為被告,不具當事人適格。另就申請人請求提供之資訊, 因已逾保存年限而屬事實不能,軍情局否准決定難謂不當。又申請人請求 法院判命本案公務員交付懲處部分,因法無明文賦予申請人此等訴訟權而 屬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