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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7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161、165、5、6、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4 條
旨:
拆遷安置計畫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6  項所授權訂定之區段徵收
實施辦法第 17 條之規定,由土地之需用土地人兼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而依拆遷安置計畫第 4  點規定,由主管機關於該地區之市民住宅區興
建市民住宅,配售予該地區應安置之原住戶,再於第 5  點規定區內安置
之標準,原則上一個建築物所有權人配售一戶市民住宅,縱其擁有數個門
牌者,亦同。惟復於第 6  點規定,以拆遷安置戶如情況特殊,有合理增
加配售市民住宅之正當理由時,得由地政處視個案情形,簽請市長核准後
專案處理,至於情況特殊或有合理增加配售市民住宅之正當理由,主管機
關依其內容,有裁量空間。行政法院應僅就被告有無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即是否有不適用其裁量基準,而有違反平等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為
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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