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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旨:
宗地個別因素清冊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各細項基準設施之選取,並非僅單純
以距離遠近為斷,尚需考量各該設施對當地價之影響性,擇定對當地地價
影響最大者作為該地個別因素之基準設施,方具有分析該地地價形成因素
之鑑別度。而地價區段之勘查就區段因素各該設施之填載,亦應衡量其對
當地地價影響性,始符合體系上一致之解釋。此外,買賣實例調查表之填
載,毋寧屬查估單位說明其估價形成之證據資料,查估單位就買賣實例個
案逐一填寫,因證據資料豐富,有利於檢視、審查。惟如查估單位得以其
他之證據方法說明其擇取買賣實例之過程,並就選擇準則及就不選取之買
賣實例揭露其不所採之理由,而足為審查之依據,則查估單位未就選取之
案例填寫買賣實例調查表,應不影響其市價查估之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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