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22-225 頁
行政機關因相關法律事實尚未確定,而當事人存有合理之利益,有適時先 作出行政處分之必要,為保留嗣後審查及另為終局決定,而於調查事實終 結前,先作成「暫時效力之行政處分」後,如另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則 該暫時效力行政處分即被終局行政處分取代而了結(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