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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22-2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8、92 條
民法 第 125、128、130、179 條
旨:
行政機關因相關法律事實尚未確定,而當事人存有合理之利益,有適時先
作出行政處分之必要,為保留嗣後審查及另為終局決定,而於調查事實終
結前,先作成「暫時效力之行政處分」後,如另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則
該暫時效力行政處分即被終局行政處分取代而了結(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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